徐师大委发〔2010〕17号  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2-05-12浏览:382设置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校党委各部门:

  为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落实发展党员责任,保证党员发展质量,配合发展学生党员预审权下放工作,校党委制定了《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并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明确发展党员工作各环节的责任,切实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的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责任追究”,是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预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未能坚持发展党员标准,违反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不履行发展党员工作职责的个人和组织,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学院党委(总支)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1、组织发展材料不全而予以预审的;《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不全而予以审批为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思想汇报、培养考察材料不全而予以审批转正的;

  2、预审前、转正前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对公示期间师生反映的问题没有进行认真调查而予以审批的;

  3、研究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

  4、学院党委(总支)预审发展对象、审批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后,未及时签署审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有关材料报党委组织部备案的;

  5、档案材料未按规定及时归档,造成丢失、缺漏,或故意篡改档案材料的;

  6、未召开预审小组会议而签署预审意见的,未召开党委会(总支委员会)而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

  7、未按《徐州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发展条件的予以审批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校党委将对相关学院党委(总支)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两次以上的,将对相关学院党委(总支)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学院党委(总支)和所在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党支部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责任:

  1、将未提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或未经过支委会研究讨论而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的;

  2、未能指定12名正式党员担任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未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活动及培训的;

  3、未能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作客观、全面考察记录的;

  4、将未经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积极分子除外)确定为发展对象的;

  5、未能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师生员工的意见,未经支委会讨论和同意,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

  6、未能做到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或未按要求如实、客观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的;

  7、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提交转正申请后未能按时讨论转正,或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未提出转正申请,未能按时讨论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8、在接收预备党员或讨论预备党员转正时,未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的;

  9、未召开党支部大会而接收预备党员或给予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10、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正式党员因学习、工作变动等原因,未及时转接有关材料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学院党委(总支)应对所在党支部及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当年过失两次以上的,应对该党支部及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取消该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支委委员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五条 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及预审人员应承担责任:

  1、未能认真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政治觉悟、入党动机、思想品质、综合表现等,对其重大问题未能如实了解清楚,或了解清楚未能如实向党组织汇报的;

  2、未能履行培养考察职责,对考察对象未进行培养联系和教育帮助的;

  3、未能按时在《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考察表》上填写客观、全面的考察意见,未能向党支部大会如实介绍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综合表现情况的;

  4、审核把关不严,将材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发展对象提交预审的。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学院党委(总支)、党支部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出现两次以上的,取消相关责任人当年党建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条学院党委(总支)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及时检查指导各党支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责其限期整改。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未按规定办理,当年两次出现上述 “第四条”、“第五条” 所列情况的,学院党委(总支)要及时对有关党支部和具体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并将追究结果报校党委组织部。

  党委组织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学院党委(总支)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对在工作检查中发现问题或群众举报且经核查属实,而学院党委(总支)未做出处理意见或对相关责任人未进行责任追究的,由校党委研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连带责任追究。

  第七条对违反《徐州师范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等发展党员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学生发展入党,经调查核实,由校党委研究取消该学院党委(总支)发展学生党员预审权,同时视情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内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中共徐州师范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012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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