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学院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时间:2020-07-27浏览:856设置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我院研究生教学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江苏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苏师大学[2017]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2.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纳入国家招生计划被我校录取,具有入学资格或学籍的各类研究生,其他接受本校非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参照相关条款执行。

  3. 研究生教学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必须将育人意识贯穿于教学全过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研究生的社会责任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 研究生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在研究生成长成才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5. 实施研究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1.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具体申请程序请参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1. 研究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明和《研究生新生入学须知》要求提交的有关材料(学历证明、党团组织关系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应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说明原因。请假获准,方能有效。请假不得超过两周,超过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

  3.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因患疾病,不宜在校学习,但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经过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的,由新生提出申请并出具指定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研究生处审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并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查,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方可与当年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入学申请者,或经指定医疗单位进行体检复查不合格者,或体检复查合格而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4.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事先请假(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经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并按程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的请假手续如下:

(一)因病请假的学生,应当在开学报到期间将病假申请、二级甲等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或医学证明、病历交(寄)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并得到所在二级培养单位的批准,请假方能有效。

(二)因事请假的学生,必须在开学报到期间将事假申请交(寄)到221办公室,得到批准之后,请假方能有效。

(三)因突发事件不能按期交(寄)请假材料的,应及时以电话或其它通信形式请假,随即补寄书面请假材料,得到批准请假时限的答复,请假方能有效。

  1. 在校学生未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院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开学后两周内未按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又未按程序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应予以退学处理。

(二)按程序履行了暂缓注册手续,但超过准假期限未报到注册的学生,应予以退学处理。

  1. 新生取得学籍后,学校自规定入学日期起,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评定奖学金和助学金。研究生一般要求参加大学生系列保险,保险费由研究生本人承担。

  2. 按照学院研究生学费缴费制度,研究生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并持缴费凭证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二节 学制与学习年限

  1. 学院实行学分制教学制度和弹性学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要求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向学院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学习

第一节 课程设置

  1. 研究生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及培养方案制定要求,围绕培养目标进行设置。课程设置应坚持顶层设计、系统规划,注重完整性、前沿性、层次性、交叉性;应以能力培养为核心,加强研究生学术研究方法训练及逻辑思维、批判性思维的养成,突出获取知识、前沿跟踪、学术交流、学术(技术)创新等能力的培养;应针对不同能力培养要求,丰富课程设置结构,注重方法类、工具类、实验实践类、前沿讲座类、跨学科类、全英文授课类课程的设置。

  2. 研究生选课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导师应根据研究生知识结构和培养需要提出选课建议,研究生应根据导师建议,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个人培养计划和课表,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选课。

  3. 研究生课程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变更。所选课程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在选课结束后一周,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提出申请,经导师和院系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4. 研究生未按规定选课导致系统无法进行身份识别、成绩无法登录等问题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凡未按规定办理退选课程的研究生,不上课或不参加考核的,成绩以零分计入个人成绩单,存入个人档案。

第二节 培养环节管理

  1. 研究生课程设置分为公共课(教育部规定的必修课程)、专业必修课(专业主科与专业相关课程)和选修课。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总学分不低于50学分(含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必修环节),其中公共课8学分,专业必修课与专业实践(含学术活动和实践活动等必修环节)36学分,选修课6学分。艺术实践是培养艺术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创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实践方式是参加创作研讨会、创作笔会、参观或者参加艺术展演、艺术考察等。艺术实践活动结束后,学生须提供一份艺术实践报告。

  2. 跨学科或以同等学力考入的研究生必须补修1-2门本专业本科生必修课,所修课程必须合格,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不记学分。

  3. 本领域各个专业方向的研究生从入学开始即制定明确的三年的创作规划,要求将创作贯穿在整个研究生学习阶段。二、三年级必需逐步确立自己的创作方向和相对成熟的方法技巧,尽可能多的参加各类展览和艺术交流,三年内至少参加一次省级以上的展览,到毕业时能完成较高质量的毕业创作。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1. 研究生必须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有关教育环节的考核,成绩合格并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和其他考核要求。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任课老师应根据课程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方式等确定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包括课堂开卷、课堂闭卷、课程论文、课程实验、调研报告等。研究生应独立完成课程考试试卷、论文、作业及调研报告,严禁抄袭,严格遵循学术规范。

  2.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课成绩的记录采用百分制,60分(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位课70分)为合格;考查课成绩的记录也可采用合格和不合格。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3. 研究生在一门课程中缺课(含请假等)达到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当年该门课程的考试或考查,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

  4. 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课程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须事先申请缓考,公共课由研究生院批准,其他课程由所在学院批准。缓考在下一学期开学初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不合格不再安排补考,须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研究生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查或考试作弊者,所修课程一律按零分计,且必须重修该课程。

  5. 因专业需要,经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确认、研究生院批准后,研究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读课程。跨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院根据申请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予以确认。

跨校选修课程的相关费用由研究生或导师与研究生所在学院协商解决。

  1.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与培养方案相关课程或实践教学的学分。

第四节 免修、补考、重修

  1. 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及外语课程(第一外语)是研究生必修学位课程。马克思主义理论课不得免修。外语公共课可以申请免修,须符合学校的外语课程免修条件(1.推免生;2.入学考试学硕73以上,专硕79以上;3.英语六级530以上,雅思6分以上GRE300分以上)。研究生公共课英语免修,研究生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提交免修申请(点击“培养管理”——“课程免修申请”),并向所在学院的研究生秘书提供证明材料,符合多项免修条件的,仅提供一项证明材料即可。符合条件申请免修且获得同意的研究生,免修英语成绩按照85分计算。

凡参加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及外语课程(第一外语)学习,但首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经研究生院批准,须缴费跟随下一年级重修该门课程。

  1. 研究生如对公共课以外的课程具有较好的基础,可以申请免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程任课教师面试合格,并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准予免修。经审批同意的免修者,需参加当年度学习该课程研究生的同堂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2.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申请补考或重修。

  3.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再次被录取且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学院和研究生院共同认定,可予以承认,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课程名称须与新培养方案(培养计划)中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

(二)原课程学分须大于或等于新培养方案(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分。

(三)取得学分之日至申请认定之日不超过三年。

  1. 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任课教师同意、学院(系)核准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其成绩暂登记为“缺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只需在以后学期网上选课时重新进行选课,并参加考试即可。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院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2. 对于采用考试形式的必修课,成绩不合格的可以参加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由学校统一组织,开课单位负责命题、阅卷等事宜。如补考仍不合格,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重修该门课程,但不得再次参加补考。对于选修课或采用课程论文形式考核的必修课,不设补考环节,成绩不合格者可以重新选修。

研究生必修课补考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实际考试分数记入个人成绩档案,并作补考标识。

研究生申请缓考获得批准并参加补考的,以补考成绩记入个人成绩档案,但不做补考标识。

第五节 网上选(退)课

  1. 研究生须根据个人学习计划于每年暑假和寒假中后期分别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选(退)秋冬和春夏学期课程。每学年冬、夏学期初研究生也可在网上补(退)选冬、夏学期(不含秋冬、春夏学期连上课程)的课程。不在规定时限内的选(退)课视为无效选(退)课。

  2. 研究生院负责全校性研究生公共课选课处理,各学院(系)负责专业课选课处理。选课处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对于选课人数少于5人的课程,原则上予以停开处理。

  3. 研究生院、各学院(系)和任课教师不受理研究生个别选(退)课。

  4. 网上选(退)课结束后,正式确定选课名单。研究生应参加已选课程的学习和考试,一般情况下不得缺考,缺考者成绩登记为“缺考”。


第五章 请假与考勤

  1. 研究生必须按时参加培养方案(培养计划)规定的和学校、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事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2. 因急病、紧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在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告知导师、所在学院或研究生院,说明请假事由和期限,事后再提交书面材料,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3. 研究生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一)请假时间不超过两周,个人提交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学院批准。

(二)请假时间在两周至四周内,个人提交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经导师和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三)因病或不可抗力等因素需要连续请假四周以上,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活动者,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1. 一学期内病假和事假累计达六周以上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2. 研究生因完成学位论文需要安排外出调研、实验、参加学术会议、出国学习等,一般不受前款的时间限制,但必须经导师同意,并以适当形式告知其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经所在学院批准,须定期与导师和所在学院保持联系。

  3. 不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并按《江苏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学籍异动

第一节 转专业与更换导师

  1. 学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专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原专业停办。

(二)本人身体条件变化不符合所学专业要求。

(三)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1. 研究生一般不能更换导师,但因导师不能正常履行导师职责的(含出国、调离、身故等),学院和导师组应更换新导师。更换导师后的研究生学习年限仍自入学之日起计算,其学位论文和有关材料的导师信息中应填写新导师。

  2. 研究生转专业、更换导师,一般在第一学年内办理。除特殊情况外,研究生进入学位论文阶段后,其转专业、更换导师的申请一般不予受理。

第二节 转学

  1.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2.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按专项计划招生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毕业前一年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1. 研究生转学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转入我校就读的研究生必须缴纳修读期间的学费。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1. 全日制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3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标准学制为2-3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在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2年(因创业休学者例外)。

  2. 学生可以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坚持或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学生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实习或接受单位聘用者。

(三)定向、委培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四)已婚研究生因怀孕或生育需中断学业者。

(五)以研究生身份外出访学或出国学习者。

(六)研究生因事需请假达一个学期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七)因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者。

  1. 研究生需要休学的,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导师、学院和研究生院批准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

  2.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最小单位,休学期满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休学累计不得超过2年,在学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研究生因创业休学原则上最长休学年限为3年。

  1. 研究生在申请休学前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2. 研究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予注册,且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学校不拨付该生的培养经费。

  3. 研究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应于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复学申请,报经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者,复学前须向校指定医院提交县(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因患肝炎休学者须提交期满前连续6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向研究生院申请复学。

  1.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若发生意外事故或侵权事件,学校不承担责任。有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并作退学处理。

第四节 退学

  1.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休学总时间已达规定年限但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四)经学校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如中期考核不合格等。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七)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

属于上述前六项原因拟作退学处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相关材料,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应填写相关表格,导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由分管校领导批准。

研究生申请退学应缴清在学修读期间的学费。

  1.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2. 退学决定书由研究生所在学院送交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研究生本人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或无法直接送达的,学校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1. 研究生要求自费出国(境)留学,须向研究生院提出保留学籍申请,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不超过2年),超过规定期限不办理复学者,作退学处理。复学的研究生须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2.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

  3.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4. 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起,停止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并在送达之日起的3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退学研究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并不予发放肄业证书。

  5. 退学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退学决定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1.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要求,成绩合格,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2. 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的撰写但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但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符合学校学位申请条件者,可以申请重新答辩。通过答辩准予毕业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和获得学位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1. 研究生学习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但在最长的学习期限内未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发给肄业证书;取得肄业证书者不能再换发毕业证书。

  2.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3.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备案。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1.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培养环节要求,达到学校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导师组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2. 研究生应努力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需延长学习年限,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导师组和所在学院同意后,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报送研究生院审批,经研究生院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未提交延期手续或未通过批准的研究生,其学籍将于学制规定的年限到达时予以中止。

研究生延期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各类奖助学金,学校不再下拨该生的培养经费。

  1. 毕业、结业、肄业的研究生应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


第七章 证书管理

  1. 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1.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以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1.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学习证书原则上不允许代领。非不可抗因素代领时应严格按照学院要求办理。关于毕业证、学位证领取的说明:

(一)学生必须持离校通知单、学生证和身份证到研究生处领取毕业证、学位证,并在《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领取登记表》上签字后,方可发证。

(二)有部分学生由于个人助学贷款没有交清,此部分学生在领取毕业证书时除遵照以上要求外,必须凭学生处出具的有关贷款缴清的证明。没有证明的一律不发。

(三)毕业证、学位证原则上不能代领,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领取的,请凭: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进行代领(注:委托人必须为被委托人直系亲属关系)。委托书必须由委托人亲笔手写,并在委托人处签名、按手印确认。代领人也须在代领人签名处亲笔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四)毕业证、学位证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本人领取的,同时也没有委托亲属领取的,毕业生可写委托书委托研究生管理部门通过邮政(EMS)邮寄。(注:委托书要求同上,邮寄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遗失、损坏等问题由委托人自负。)

(五)盖章的毕业证书即具有学历效力,请务必妥善保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毕业证书丢失不能补办,只能办理毕业证明书。

(六)盖章的学位证书即具有学位效力,请务必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丢失不能补办,只能办理学位证明书,办理程序请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1.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1. 学院、在校研究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在校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2. 学院建立和完善在校研究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3.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4. 在校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借放高利贷、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将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1.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2. 学院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可以在院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院内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1.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1.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不得举行。

  2.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3. 在校研究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

  1. 对在校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2.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院对每位研究生三年的学习共资助1500元,分别用于参加学术论坛、参观考察和专业写生。研究生首先要向研究生秘书申请填表,经导师签字同意,交研究生秘书备案方可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与申请表一致的材料及发票。

  3.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并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十章 附则

  1.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若本规定与后颁发的上级文件有相悖之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2. 本规定由江苏师范大学美术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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