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师范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细则(试行)》

时间:2005-05-05浏览:384设置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德育改革,建设优良校风,激励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生综合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创新和实践能力素质、身心素质四项内容,按照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测评。
    第二条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生活俭朴,积极锻炼身体者,可获得综合素质测评基本分60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
2.危害社会秩序;
3.受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思想道德素质
1. 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递交入党申请书者,加2分;
2. 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方面有突出事迹者,加3—8分。
3.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加2—6分。
4. 担任校、院(系)、班主要学生干部且能敬业爱岗、履行职责,加3—6分;一般学生干部(委员)加2—3分;被评为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的,另加2分;获得省级、国家级表彰的学生干部,另加4、8分。
5. 违反《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行为规范》和《徐州师范大学学生诚信守则》每次减2分;受到违规登记,每次减3分;受校、院(系)通报批评,每次减5分;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分别每次减10、20、30分。
6. 每旷课1学时减1分,迟到、早退每次减0.5分。
7. 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每次减1分;宿舍未达标,宿舍成员每人减5分。被评为校、院(系)文明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分别加4、2分。
第五条  专业素质
1. 考试、考查成绩或者学分绩点在班级(以50人计)前三名,加8分;4—10名,加5分;11—20名,加3分。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每门减2分。
2. 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高校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50分以上,加3—5分,英语专业学生参照执行;文科学生通过计算机二级考试,理科学生通过计算机三级考试加2分。
第六条  创新和实践能力
1. 获得国家专利每项加8—15分,合作者视贡献加3—5分。
2. 参加国家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科技、文化类竞赛获奖,科技类每项国家级加11—15分、省级加7—10分、市校级加3—5分,文化类每项国家级加8—12分、省级加4—7分、市校级加1—3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
3. 独立或任第一作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或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学术论文:全国核心期刊每篇加12分,其它省级期刊加5—8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文学、艺术、新闻作品:国家级每篇(件)加5—7分,省级加3—5分,市校级加1分(在校内自办刊物发表每篇加0.5分,最高不超过3分),合作者不加分。
4. 课题主持人,国家级加15分,省级加12分,市校级加4分,合作者视贡献加分。
5. 取得导游、律师、文秘、程序员等资格证书的,每项加2分。
6. 参加自学考试,每通过一门课程加1分。
第七条  身心素质
1.参加国家教育、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体育竞赛获奖,国家级加8—12分,省级加4—7分,市校级加1—3分。
    2.体能测试不达标,减2分。
3.心理健康,人格健全,能够适应大学生活,人际关系和谐,加2分。
第八条  上述各条款所规定之加减分均在测试学期内实施,不得重复计算。
第九条  因同一情况加减分,取该项最高分。
第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每学期初进行。各班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组,班主任为组长,主要学生干部和学生代表为组员,以5—7人为宜。测评结果要在班级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天。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评优评先、毕业鉴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院系、班级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测评时学生本人提供加分证明,院系提供减分证明。
第十二条  本细则未列入条款,可类比近似条款执行。各院系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补充细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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